东楚集团杭州路办公区装修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e4202000067500285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东楚集团杭州路办公区装修改造工程已由下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2408-420204-04-05-329180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黄石市东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
2.2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约为3600万元,场地总面积约为8315m2,建筑分为主楼和副楼,主要包括室内装修、室外道路刷黑、地面铺装、绿化、围墙、停车位、门卫室、门楼等范围施工(具体以建设工程以及相关配套工程最终批复的施工图为准)。
2.3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3600.000000万元
2.4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12-31
2.5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1)设计内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等相关手续、现场服务、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等。(2)施工内容: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及相关配套工程施工,相关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工作,工程、设备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保证该项目通过验收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2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1)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资质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人员要求:
(1)施工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须为投标单位员工(如联合体投标,必须为联合体施工单位的员工),提供社保证明或者劳动合同,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
(2)设计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须为投标单位员工,提供社保证明或者劳动合同。
3.4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是指开标之日往前推五年)以来,承接过一项投资金额在2500万元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或设计或epc总承包业绩(含联合体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合同协议书证明材料,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计算;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施工单位,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2)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协议,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3.6其他要求:具体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附件: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黄石市工程建设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下同)(网址:https://gcjs.hsztbzx.com)进行注册,并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智库—办事指南—操作手册)。
4.2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7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智库—办事指南—操作手册—黄石招投标业务相关操作手册-投标人)。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系统”)拒收其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9时00分。
5.2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系统”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6.投标相关事宜
/。
7.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黄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sztbzx.com/)(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黄石市东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黄石市迎宾大道地址:黄石市下陆团城山大厦二栋三楼
联系人:施部长联系人:袁工
电话:13451055420电话:15671777810
2024年12月2日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