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城市大学(东莞)项目二期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答疑回复(四)(招标编号:shcssa12400643)
疑问1(问题编号:wtbh269358):(1)合同专项条款“14.2.3(2)如因设计错误造成变更,经发包人变更审定小组确认为设计人责任的,对设计人处以3000元/次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实际经济损失(如返工、材料报废等),经发包人变更审定小组确认,设计人赔偿实际增加费用的10%。”设计变更有大有小,有增项或减项,是否可以按照变更的大小裁定违约金的处罚金额。(2)合同专项条款“14.2.9 处罚标准:因设计人原因,初步设计概算经过发包人及审批部门审核审批后误差超过±10%的处罚金额100000/次”,根据其他项目经验,乙方报审的概算与发改部门的审核标准都会有差异,概算批复正常都有15%-30%的核减,是否可以删除此内容。(3)合同专项条款“14.2.9 处罚标准: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变更或工期延误的,设计人除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外,另处罚金1、10000 元/次;2、导致建安费用增加的,增处罚金=a*(b/c)*2其中:a-实际增加的建安工程费;b-本合同设计费总额;c-本工程设计概算中建安工程费总额,该处罚条款与14.2.3(2)冲突。(4)设计费支付进度是否可以增加初步设计阶段费用的支付?
答:(1) 否,按原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2)否,按原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3)无冲突;
(4)否,不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