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201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为实施《政府采购法》而颁布的第一个综合性行政法规,是政府采购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9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内政发〔2015〕11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充分吸纳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细化了《政府采购法》及《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区依法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和规划蓝图。
规范采购行为,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自《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全区累计执行政府采购预算2600多亿元,年度采购规模从2002年的13.3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430多亿元,10余年间,累计节约财政资金240多亿元,平均节资率达9.2%。这些节约的资金,全部统筹投入到自治区经济建设、改善民生等各项事业当中。实践表明,我区按照《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各项基本制度和操作流程,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彰显了制度的先进性和蓬勃的生命力,在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政府采购工作在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和理顺。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要从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依法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条例》以及《意见》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理顺体制,全力打造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注重改革创新,推进监管工作标准化。政府采购是涵盖经济社会多领域的一项系统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政府采购法》《条例》以及《意见》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关系,坚持用系统性、协同性、前瞻性的改革方法论,加强整体谋划和具体部署,力争使各项改革举措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实际成效上相得益彰。要认真总结已有经验,严格对照法律规章,修订完善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强化监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要着力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肃采购纪律,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尽快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强化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各类违法失信行为的监督问责,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公信力、认知度和美誉度。
坚持管采分离,推进机构运行法治化。政府采购管理中的“分级管理”“管采分离”和“集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体制设计,是《政府采购法》及《条例》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其中,“管采分离”是整个体制设计的核心。但是,在探索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过程中,个别地区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时,存在违法改变法定评审程序、干预评审结果、乱收费等问题,特别是有的地区将各项业务简单归集,进行人员、场所等“物理”整合后,形成的“一委一办一中心”体制,再次导致了“管采不分”的格局,偏离了预定的法治轨道。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均明确提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从依托有形场所向建立统一的电子化无形交易平台转变。《意见》以最准确的要求、最快的速度进行了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巩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权职统一、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制约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自治区财政厅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于发现问题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扩大规模范围,推进采购工作规范化。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的重要管理手段,也是政府与市场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政府采购规模和效果对市场的引领和调控具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与范围的重要性,切实抓好扩面增量工作,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和规模效应。
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条例》以及《意见》等法规制度要求,各司其职、恪尽职守,切实推进采购行为规范化。采购人要遵循《意见》确定的“因用而采,以需定采”原则,以对纳税人高度负责的态度,科学规范地提出采购需求,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要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依法搭建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操作执行平台;供应商要诚实守信,以最好的产品、最优的服务和过硬的工程质量,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履职尽责,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为政府把好采购关,为纳税人站好花钱岗。
依托电子平台,推进公开透明最大化。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的规划标准,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进程,逐步实现与各方面的信息资源共享。各有关方面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条例》以及《意见》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除涉密信息以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公告、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涉及政府采购活动的数据和资料,应当全部、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实现公开透明最大化。
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条例》以及《意见》,是一项涉及制度创新和利益关系调整的艰巨任务,各级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要从大局出发,发扬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坚定不移地依法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